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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11日 15:53:38

德鲁克思想的中国式解读--利益协调的必要性


进行协调并不意味着社会应当放弃对企业经济运营权利的限制。

  为实现经济目标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不承担社会责任。相反的,企业在寻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应该合理安排并自发地履行它的社会任务。只有当企业能够对社会稳定以及对企业管理善意与理念无关的社会目标贡献力量的时候,建立在企业基础上的个人社会才能发挥功能。

  与此同时,进行协调并不意味着社会应当放弃其本身的需求、目标和对企业经济运营权利的限制。相反,为企业制定框架的职权是至关重要的,任何组织与个人要在这一框架内行动。社会也必须是有组织的,以避免游人在社会稳定和社会信仰的名义下,采取一些不利于其代表机构生存与稳定的行动。










解读:社会责任,这两年中国企业以及企业家群体天天挂在嘴边的一句话,但什么是社会责任?怎么担负社会责任?我看未必都能明白大多是赶时髦而也。因为这需要大环境的完善,社会有这样的机制,就是那些没有社会责任的公司得不到相应的惩罚,而那些体现社会责任的公司得不到应有的鼓励和政策上的支持。换句话说守法成本太高,违法成本过低,导致大多说企业不承担社会责任或违背或逃避社会责任。比如环境问题,比如最近网上吵得沸沸扬扬的针对新劳动法的即将实施而采取的所谓集体辞职再竞争上岗的闹剧等等都是有关企业在逃避社会责任的最好例子。据说相关的市政府以及劳动监察部门等已经介入调查,结果不得而知,但愿不会不了了之吧。

Tags: 德鲁克   责任   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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